怎样爱教护法?
(一)爱教必爱国。
古人云:不依国主,法事难立。国主就是党、国家领导人和政府,法事就是宏扬佛法利益众生的事业,所谓护国利民。这就是说,不依靠党、国家领导人和政府,宏扬佛法利益众生的事业难以成就。古今中外的佛教史,已经证明了这个规律。因此,爱教护法必爱国,爱国就是爱教护法。此乃一而二,二而一也。所谓合之则双美,离之则两伤。
如昌明法师,在‘文革’期间,他老人家为法忘躯,大智大勇,坚守归元禅寺,护持佛、法、僧,临危不惧。为保护归元禅寺,上书周恩来总理,获总理批示,得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之党、政、军的保护,使归元禅寺幸免于难,没有被毁坏。堪称奇迹。
‘文革’之后,1979年国务院宗教局高山局长来武汉视察政策落实情况,明确指示恢复方丈制。省佛协常务理事会决议,昌明法师升座。农历九月十九日观音法会上,举行昌明方丈升座暨归元寺重新开放法会,来自江西、湖南、河南、安徽等诸山长老,及湖北省宜昌、沙市、随州、黄州、新洲等地1000多名信众前来祝贺,参加法会的还有日本、丹麦友人及香港同胞等。昌明为归元寺第48世方丈,传曹洞宗,归元寺在昌明方丈主持下恢复了丛林制度,管理有序,佛事活动正常。近年来还举行过几次传戒活动。
1980年以来,昌明法师历任中国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七届咨议委员会副主席,武汉市政协常委、湖北省人大代表、湖北省佛协会长、武汉市佛协会长,省人大常委,湖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名誉理事等职。为湖北省、武汉市的安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也正因此,佛教得以重振,归元寺得以重辉。所谓水涨船高。
为了培养青年僧人,从1984年以来,归元寺开办了僧伽培训班。由昌明法师任主任,显光法师任教务长,讲授天台学、法相学、佛教历史、文化知识、政治常识等课程,为寺院培养了一批有佛学知识的爱国爱教的人才。
1983年归元禅寺被列为全国重点开放寺院之一。2000年被国家旅游局评定为武汉市首批‘AAAA’级旅游景点之一。在佛教旅游资源开发的基础上,佛教界开展丰富多彩的佛教文化活动,把佛教文化同人民群众的生活紧密联系起来。2002年春节黄金周期间,市政府在归元寺前举行庙会,为配合市政府搞好庙会,归元寺投资200多万元,拆除房屋16间,腾退4000平方米场地用于疏散人员。并昼夜接待香客、游人,开展撞吉祥钟等活动。五一节期间,开办昌明书法展,举办多场祈祷法会。
佛教旅游资源开发带来了良好的反映。近年来,每年仅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归元寺、宝通寺就接待游客近十万次,秩序井然,既弘扬了佛教文化,也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归元寺每年接待海内外游客100多万人次,春节、元旦期间的庙会更是人山人海,有时日接待量就有七八万人次。归元寺游者众多,相对来说,老区2万平方米的面积偏小。2001年归元寺向后拓宽征地。2002年归元寺贷款5000万购地117.5亩开始扩建,在10月前完成了征地工作并打好了院墙。武汉市政府大力支持,免征土地税。扩建后的归元寺面积扩大3倍,为归元禅寺旅游文化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奠定了基础。同时景观也增加不少,新建了多宝天王殿,新塑了21.8米高的双面观音等。
据荆楚线上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从东湖论坛2003年年会上了解到,浙江台州的民营企业准备在汉阳归元寺前,斥资8亿元打造武汉的‘城隍庙’。
据网上资讯,汉阳区招商规划归元文化旅游区。该区面积约30公顷,以归元寺为轴心进行规划布局,形成以宗教文化和传统的民俗文化为载体的旅游区。具体包括归元寺内部改造和周边地域的建设两部分,在归元寺118亩征地范围内,将用3年时间建成观音阁、大雄宝殿、文殊院、普贤台等新景点,使景区总面积由原来的2.3万平方米,扩大到10万平方米。同时,上海复星等财团已进驻,仿照上海城隍庙建设‘武汉豫园’。
可见归元寺的兴盛,为武汉市两个文明的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而武汉市的发展,也在促成归元寺的辉煌。可见,爱教护法就是爱国,爱国就是爱教护法。此乃一而二,二而一也。所谓合之则双美,离之则两伤。
(二)爱教护法就是护持佛法,做个好公民。
供养三宝12,维护四众13和各宗派14之间的团结,不言四众过(不要传播、议论其过失),依教奉行,如法15修学,为三宝争光,决不给三宝抹黑。
护持佛法(护法)是居士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就是保护、维持正法16(即佛教)。护法,应该是‘护持正法’之义,而并非护持某几位出家人的法。事实上,好好地修学佛法、依教奉行,做个好人,做个模范丈夫、模范妻子、模范公民,做个孝子贤孙,做个好父亲、好母亲,对家庭与工作尽职尽责,改变现实社会,建设人间净土,就是更好的护法了!不论出家人、在家人,都能好好地实践佛法,不论其所能做到的程度高下,社会上一般人对于佛法的观念就会变好,自然也就有利于佛法的存在,而使佛法得以发扬光大。但是,当遇到了特殊情况,有人要破坏三宝、毁灭佛法,佛弟子便要完成自己的责任,努力护持正法于不堕。这若是没有精进力量,是不能办成的。
供养三宝也是居士的责任和义务,供养又作供、供施、供给、打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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