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间的律法及佛教的戒律都以杀人为杀生的重罪。而堕胎算不算杀人?世间的律法就没有很严格的把关,如台湾的〈优生保健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心理或家庭生活者”,即可要求施行人工流产。在这种宽松的法律庇护下,台湾每年堕胎人数达四、五十万人。佛教肯定地认为堕胎是属于杀人罪,若比丘或比丘尼犯了堕胎罪即犯“波罗夷罪”,不再是比丘、比丘尼了。堕胎不管是自己亲手、教人、遣使人、展转遣使人堕胎都是同罪;以语言、肢体语言、撰文赞叹或赞成堕胎,以致有人堕胎,也犯同罪。
为什么佛陀会把堕胎等同杀人罪呢?因为生命形成之初,在未具人形的羯罗蓝(kalala,即卵子受精后至七日间的状态)之时,即有了意识,不能再当作一般的物质。在《大缘经》有一段佛陀与阿难尊者的对话,明白地显示名色与意识的实况。“阿难!识不入母胎,那么名色能结生于母胎吗?”“世尊!不会。”“阿难!识如果入母胎后而消灭,名色还能显现形相吗?”“世尊!不会。”(DighaNikaya15,p.63)佛陀及有观禅能力的人,能亲睹生命的真实实况,绝非只依靠仪器或理论推演的医学研究者或胚胎学专家所能望其项背。
“堕胎等同杀人的行为”,在法律恐难以争取立法,但在佛教界二千五百年来一直以此戒律教诫四众弟子。堕胎杀人的罪业,并不会因为法律上无罪而免受恶果。奉劝世人,勿再造堕胎杀人的重大恶业。愿法界众生皆得长寿、好相、有力、安稳。
(《嘉义新雨杂志》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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